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不起诉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在宣告的七日内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书;对不起诉而人民检察院请求作出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该请求。
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对不起诉作出决定的,应在7日内向被告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也就是说,对警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警方有义务在7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告人,告知被告人不会被起诉的决定。
2. 对不起诉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请求,检察院也有义务在7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该起诉请求。这种情况下,原警方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察院认为案件应起诉,提出起诉请求,这时检察院需要在7日内把起诉请求送达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案件可能会被起诉。
3. 这7日的时限要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检察院起诉请求之日开始计算。如果超过7日未送达相关决定或请求,则有失职之嫌。
4. 送达决定书或起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人及时知悉案件处理的进展,避免产生损害,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告知原则。
所以,这一规定确定了警方和检察院在处理不起诉案件时,向被告人发送相关决定或请求的时限和方式,旨在保护被告人的知情权和 other rights。超过时限或不送达都会影响被告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