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案件中,被告应当是( )。
答: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案件中,被告应当是公司本身,即该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作为被告出现在诉讼中。
原因在于:
1.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和决定,属于公司行为。如果原告诉请法院认定该决议无效,实质上是在诉请法院宣告公司的某一行为无效。所以公司自然应该成为司法诉讼的被告方。
2.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法人独立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之外存在。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虽然是由董事会成员投票表决产生,但决议的效力是发生在公司这个法人主体上的。所以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请对对象也应是公司,而不是个别董事会成员。
3. 如果将个别董事会成员作为被告,而非公司,那么即便法院判决认定决议无效,该判决的效力也只及于个别被告,对公司仍无法律约束力。这显然与原告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目的不符。
4. 将公司作为被告,不代表董事会个人会逃避法律责任。原告如果认为个别董事应承担责任,可以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多数被告,包括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但主要被告身份应是公司。
综上,在原告请求确认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中,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出现。这既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规定,也能真正达到原告提起诉讼的法律效果。个别董事如果也需要承担责任,可以作为辅助被告,但主要被告应Still是公司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