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答:
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责任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 Appropriateness 和合法性,修改或撤销错误的决定。行政复议可以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2.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责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不适当的处罚决定。行政诉讼包括原诉和上诉两种途径。原诉要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上诉是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
3. 请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复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执法责任人可以书面请求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复核相关情况和决定,要求恢复或减轻处罚。这通常适用于处罚决定存在明显错误或轻微过失的情况。
4. 申请行政机关主管上级机关复核。如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复核决定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对相关决定进行复核,要求撤销或改变错误决定。这通常适用于下级机关决定存在重大错误或失误情况。
以上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希望上述解释能够详尽和清晰地解答你的问题。如果你有任何其他疑问,欢迎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