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哪些派出机关?

答:
根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以下派出机关:
1. 政府常务办公室。负责政府日常行政事务和组织工作,承担政府决定和命令的转达执行工作。
2.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体制改革和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政策研究提出,统筹协调和审核重大的投资项目。
3. 教育委员会。负责省级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学前教育、 compulsory 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4. 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有关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政策、规划的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
5.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及监督管理。
6. 水利局(厅)。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土保持以及防洪减灾工作。
7. 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工作。
8. 交通运输局(厅)。负责道路、铁路、港口、机场、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9.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负责城乡规划、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调控等。
10.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
以上派出机关的具体设置情况因省而异,但基本职能类似。它们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特定公共事务的专业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