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什么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机构指导和监督:
1. 司法部:司法部是中国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规划和监督管理。司法部设立了法律援助管理局来专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民政府会同时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来专门负责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指导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做好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并监督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恰当运用法律援助,保障合法权益。
4. 中国律师协会、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指导律师行业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管理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同时也对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 其他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也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起到一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所以,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部统一领导,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检察机关的参与下,采取省、市、县三级管理的体制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