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教师申诉30日还是60日内处理

答: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主管教师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者主管教师工作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若教师对学校或者主管教师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具体来说:
1. 教师首次向学校或主管教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诉,该学校或部门必须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 教师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再申诉。上一级主管部门必须在60日内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3. 30日和60日都是行政法定期限,学校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教师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或变更原人事决定。
4. 申诉期限一般为提出人事决定之日起60日内(教师法未规定申诉期限,但行政诉讼法规定为60日),教师应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否则视为同意该决定。
5.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应包括教师的基本信息、人事决定的具体内容、申诉的理由与要求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教师。
综上,教师申诉分两级:首次申诉处理期限为30日,再申诉最终处理期限为60日。教师应在60日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学校和部门应在相应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教师。如果有需要,教师还可根据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