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国《基金法》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A.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答:
根据我国《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督人和资产保管人,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如果基金托管人失去该资格,将不再具备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能力,相关职责将终止。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文件,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基金资产的具体管理和保管程序。如果该协议终止,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也随之终止。
3.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载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所以,如果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也相应终止。
4. 基金清算。如果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将在清算完成后终止。基金清算工作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的关系终止。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如相关法律法规新增或修订导致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规定,则该等规定使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所以,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是随着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关系维系还是终止而存在或终止。任何导致上述法律关系终止的情况,同时也会导致基金托管人相应的职责终止。基金托管人要适时地履行职责终止后的交接义务,确保基金资产安全,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