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哪一项不属于监察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监察委员会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有:
1. 贯彻执行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情况,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行为。
2. 对公职人员的廉洁和行为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廉洁和行为准则的行为进行立案审查和调查。
3. 受理举报申诉,对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线索进行核查。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审查。
4. 对贪污贿赂案件、失职渎职案件和其他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罚建议。
5. 指导和监督基层监察机构开展监察工作。对基层监察机构监察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综上,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检查公职人员的廉政情况,调查处置贪污贿赂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案件。而不属于监察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主要有:
1. 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监察委员会只能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罚建议,而不能直接对公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
2. 执行任务管理。部门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任务分配,这不属于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3. 行政审批。各部门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也不属于监察委员会职责范围。
4. 具体业务指导。监察委员会只负责廉政监督方面的工作,不负责各部门的专业业务指导。
所以,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执行任务管理、行政审批及具体业务指导等不属于监察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公职人员廉政监督等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