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百度中介方在专利专让过成中,可以通过关系那到专利吗

答:
百度中介方在专利转让过程中,是否可以通过关系获取专利,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转让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百度中介方想通过关系获取专利,而未与专利权人签订正式的转让合同,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主张该专利权转让无效。
2.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中介方和专利权人的密切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可能会采取口头承诺或涉及专利转让的其他非正式协议来达成专利转让的约定。如果这种非正式协议明确表示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中介方,并且中介方已经支付对价或提供服务,这可以成立“意思表示”转让,中介方有可能通过这种关系取得专利。
3. 不过,“意思表示”转让存在法律效力不稳定的风险,专利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反悔并主张该转让无效。因此,尽管百度中介方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的密切关系取得专利,但这毕竟不是最为稳妥的方式。正式的书面转让合同始终是确立专利转让关系的最佳方式。
4. 此外,如果百度中介方想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来取得专利(如执行法院的强制转让),其仍需要提供书面转让合同或其他证据来证明专利权人的转让意图。单纯的关系并不足以作为实施这些程序的依据。
综上,百度中介方是否可以通过关系获取专利,取决于该关系是否可以成立法律认可的转让依据,如书面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若仅凭空泛的关系,则很难真正取得专利, procedure 上也难以实施。关系虽然重要,但法律形式更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