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是否正确?
答:
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1. 党委、政府部门之间可以相互行文,这点是正确的。因为各个部门之间为同级关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相互签发和接收公文,开展工作联系和协同。这是正常的政府部门工作秩序。
2. 部门内设机构是否可以对外正式行文,这点存在疑问。理论上,部门内设机构如办公室、科室属下属机构,应遵守主机关的领导,按规定的职权和工作分工开展工作。但是,如果部门内设机构是法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一定的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它发出的公文也可以被视为正式行文。此外,部门内设机构也常根据主机关的授权,代表主机关对外发文或签署文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3. 所以,是否正确完全取决于具体情况:
A) 如果部门内设机构不是法定机构,并且没有得到主机关的正式授权,那么其发出的公文不能算作正式行文,这点是正确的。它应遵循主机关的领导,不得自行对外正式行文。
B) 但如果部门内设机构是法定机构,或得到主机关授权可以代表主机关行事,那么其发出的公文也具有正式效力,可以视为正式行文。这种情况下,说法“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是不正确的。
C) 也有的部门内设机构实际上与主机关等同,两者之间关系很密切,事实上也是可以相互代表对外发文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不适合简单地说“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所以,总体来说,这个说法过于绝对,实际工作中还是要按具体情况来判断部门内设机构是否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如果是法定机构或得到主机关授权,那么可以视为正式行文,这点是需要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