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下列不属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  )。

答:
根据《金融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 具有健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
2. 具有保证金交收、资金清算、仓单登记注册、会员风险控制等业务功能的技术系统。
3. 具有符合要求的备用交易场所或备用机房等业务连续性保障设施。
4. 具有3亿元以上的净资本。
5. 具有行业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足够数量的 licensed trader。
6. 未被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资格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7. 具有健全的会员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综上,不属于申请资格条件的是“未被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资格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因为这是要求期货公司目前没有被证监会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而不是资格申请的条件之一。
其他条件涉及公司治理、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资本规定、人员要求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这些才是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应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与要素。所以“未被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资格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申请资格条件。
总之,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重点需要符合实体制度与要素方面的条件,而目前没有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只是一种现状,不构成实质性的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