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直接作出认定

答: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果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作出如下认定:
1. 直接认定该规范性文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过程中直接认定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属于无效文件,不予采信。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直接根据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理。
2. 要求作出撤销或变更。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变更或者撤销等方式修正,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提出意见,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今后审理案件中不再援用该规范性文件。
3. 上报监督机关处理。如果该规范性文件系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上报至上一级监督机关,要求其纠正或者处理,甚至可以在必要时建议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4. 建议司法解释或者立法。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多次遇到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完备或不规范引起的问题,可以向人大提出司法解释或者立法的建议,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和不足之处。
所以,人民法院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仅仅是直接不予采信,还可以通过要求变更、撤销、上报监督机关等方式促进规范性文件合法化,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