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法第146条有效吗?

答: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该决议的效力会产生疑问。根据公司法第146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范围内作出的决议无效。
因此,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属于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该决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 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例如违反公司法的股东表决权限制规定、程序规定等。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存在违法行为,很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2. 属于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外的决议。股东大会的权限受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限制,超出这些授权范围作出的决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并不意味着该决议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决议无效,也应当产生“表见代理”的效果或有“既得权”形成。
具体而言,如果订立合同的第三人没有意识到该决议的无效,并认为该决议有效,那么该决议对其仍发生表见代理效果,公司需对外履行有关义务。而且,根据决议实施的交易行为,也可能产生既得权利,公司不能轻易撤销。
综上,股东大会决议如违反公司法第146条,其效力将产生疑问。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决议不产生任何效力,在符合民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该决议可能产生表见代理效果或既得权利。公司应慎重对待这类决议,防止过快撤销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