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是什么
答: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缺乏管辖权。如果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涉及国防、外交等事项,应由专门法院管辖,一般法院无权裁判。
2. 未达到起诉条件。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达到法定的起诉条件,例如未遵守诉前程序,未缴纳必要的诉讼费用,则人民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3. 法定时效期间已过。如果原告请求权利的法定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人民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例如超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两年时效期等。
4. duplicates litis。如果对同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已经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应驳回重复诉讼的请求。以防止重复审理同一案件。
5.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仅凭主观臆断,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例如无法举证证明其权利被侵害等情况。
6. 诉讼请求权限过广。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权限过于广泛,超出其实际损害范围,人民法院也可部分驳回其诉讼请求。
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情形是管辖权问题、未达起诉条件、时效期间问题、重复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请求权限过广等情况。希望上述解释能够详尽回答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