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诉讼离婚中,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不包括()。

答:
诉讼离婚是经过法院判决予以离婚的方式。根据中国《婚姻法》,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
1. 双方情感已破裂,生活不能再共同度过。这是最常见的离婚事由,如果夫妻感情破裂不想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2. 双方分居满2年。如果夫妻已经分居生活达到2年以上,并且矛盾难以调和,可请求离婚。
3. 有配偶重婚或有重大过错。如有配偶与他人重婚,或有虐待、通奸等重大过错,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4.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原因。如遭受家庭暴力,配偶患有重大疾病无法照顾等原因,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
但是,以下情况不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不会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1. 无可挽回的误会或矛盾。仅仅因为发生误会或一般性的矛盾分歧,且可以通过沟通调解解决,不构成离婚事由。
2. 短期分居。分居时间不到2年,且双方还有修复婚姻的可能,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离婚。
3. 单方面提出离婚。如果只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且反对离婚,法院也不会准许。离婚需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4. 经济困难。仅仅因为经济条件差或经济困难,不构成离婚的正当理由。法院不会因此判决离婚。
所以,在诉讼离婚中,法院根据《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不包括单方面提出离婚、短期分居、无可挽回的误会或矛盾、经济困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