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股份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成立,下列有关股份收购事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甲股份公司股份收购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1. 甲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2018年9月1日前)的股份转让,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的股份转让,需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2. 甲公司成立后6个月(2018年9月1日)至公开发行股票前(IPO前)的股份转让,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在此期间的股份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 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IPO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售期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有限售期。
4. 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任何股东都可依法转让其股份。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45条规定,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份。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有:
1. 甲公司成立不足6个月就转让50%以上股份。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股东不得转让其占公司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份。
2. 甲公司未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转让股份时不告知其他股东。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在公司未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转让股份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总的来说,甲股份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收购事项有:成立6个月内股份转让需董事会同意、成立6个月至IPO股东有优先购买权、IPO后董监高有限售期股份、IPO后任何股东可以转让股份。不符合的事项是:成立6个月内转让50%以上股份和未公开发行前不告知其他股东转让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