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下列属于回避的适用对象的有( )。 A.审判员 B.人民陪审员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
答: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回避的审判人员主要包括:
1. 审判员:审判员是民事审判的专职法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和裁决,所以具有回避资格。如果当事人对审判员的客观公正性有疑问,可以申请回避该审判员。
2.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是参与某些刑事案件审理的非专职法律专家,起到监督法官工作和反映公众意见的作用。因此,当事人也可以对人民陪审员提出回避申请。
3. 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的第三方专家,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如果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客观性和专业能力有质疑,也可以申请回避该鉴定人。
而翻译人员不属于可以回避的对象,主要原因有:
1. 翻译人员仅起辅助作用,仅负责语言翻译工作,对案件的实质审理和裁决没有直接影响。其专业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2. 翻译人员由法院统一管理和分配工作,当事人无法选择具体的翻译人员。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回避翻译人员,会造成法院工作的混乱和翻译资源的浪费。
3. 翻译人员的翻译工作可以由法官进行监督,如果翻译不够准确,由法官进行纠正,不会造成实质影响。如果翻译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的,可以由法院重新指定其他翻译人员进行新的翻译。
所以,总体来说,可以回避的目标主要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鉴定人。而翻译人员作为辅助对象,不具备回避的资格,只能由法院进行管理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