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主要规定如下:
1.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评价劳动者工作能力和员工适应工作岗位的期间。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工伤或职业病住院治疗,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劳动者3日工资的经济补偿。
4. 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5. 试用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劳动者,并未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则原有劳动合同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继续工作,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默示接受。
6. 试用期不得约定多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综上,试用期是对新录用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适应性进行评估的一种手段,但其期限和次数都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并严格执行劳动法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