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  )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答: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国家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实施,不能搞民族分离主义。国家保留对民族区域的最高统治权。
2. 民族区域范围。民族区域自治只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方,即民族聚居区或民族自治地方。这些地方的居民主体是少数民族。
3. 设立自治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政权机关,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等。这些机关实际上属于国家政权的一部分,但在管理当地行政事务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4. 行使广泛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和政策,管理地方财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事务。实践比较广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自治。
5. 保障民族文化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科技和文化政策。保护和发扬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以及其他传统文化。
6. 人员结构与民族构成相适应。民族自治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民族构成应与该地域的民族人口构成相适应。实行区域民族平等。
7. 实现共同繁荣。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应保证各民族的公平参与和共同发展,促进民族间的交流融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兼顾国家统一和民族自决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实现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发展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