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自诉,相关规定如下:
1. 被告人对不起诉的案件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为期3个月内给予答复。对异议不能通过的,应当告知被告人理由。
2. 被告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和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与被告人的起诉理由相符,并通过严格证据完备程序后可以对案件展开审理。人民法院也可以就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案件重新侦查、审查,追加或更换罪名向被告人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4. 被告人对依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裁定撤销原决定的,交原人民法院重新侦查、审查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明确保障了被告人自诉的权利,规定了被告人申诉、自诉、申请复议不起诉决定等具体程序。人民法院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正当合理的答复和决定。但是,被告人主观臆断提出公诉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予立案。整个自诉程序应当在严格证据完备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