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行政责任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是否正确?
答:
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一定是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具有下列主体资格:
1. 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这些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可以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商业联合会等。
3. 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如授权的社会团体组织等。
所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仅限于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包括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和组织等。只要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较高级别的行政机关,但不是唯一的实施主体。
总之,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应该是更广义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不仅仅局限于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