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药品( )。E.不需要审批,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即可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单位生产药品,应当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由此可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单位生产药品,是需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审批的。双方仅仅签订委托协议是不够的,还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药品作为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所以其生产活动都会受到严格监管。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单位生产药品,涉及生产主体和条件的变化,很可能导致药品质量受到影响,所以政府采取事前审批的方式进行监管与控制。
审批的目的是审核受委托单位是否具有对应药品生产的质量体系和能力,是否能够保证药品质量,避免出现质量风险和问题。只有审核通过,才会批准药品生产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委托生产协议和行为。如果未经审批擅自委托生产,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药品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本身是不足的。委托生产药品需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以保证药品质量和人们的用药安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药品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报审批,单单双方签订协议是违法的,不能达到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