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处罚指标不得以什么作为考核交通警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处罚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或者处罚金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指标。这是因为:
1. 这会鼓励交通警察为了完成指标去处罚更多的车主,甚至处罚那些轻微违章的车主。这不利于促进交通安全与管理,也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这会导致交通警察的工作重点偏离交通管理与服务,转向盲目寻找违章车辆以完成处罚指标。而交通警察的真正工作应该是通过管理交通、服务群众来预防交通事故与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3. 这种以量化指标考核的方式,忽视了交通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果。交通警察应该根据不同的交通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真正提高交通效率与安全。但若只考核处罚数量,势必忽视管理质量,不能达到交通管理的真正目的。
4. 这种考核方式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因为处罚应该是交通管理的最后手段,而非首要目的。如果交通警察的工作重点变成完成处罚指标,势必会悬挂群众的感受,过多处罚带来的社会消极影响。
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交通警察,应避免使用处罚数量、处罚金额等量化指标。应该根据交通警察落实交通管理措施的质量与效果,推动交通秩序与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