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怎么处罚

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的处罚如下:
第63条 违反本法第8条、第42条第一款、第45条第一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驾驶证3个月。
第8条 规定道路交通参与者应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相关规定。
第42条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含酒精 ≥0.8毫克/每一千毫升的呼气的机动车。
第45条第一款 规定行人过马路应遵守交通信号灯的相关规定。
所以,依据第63条的规定,违反第8条、第42条第一款、第45条第一款(即违反交通信号灯、过马路规定、酒后驾驶),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如果违反上述第8条、第42条第一款、第45条第一款,且造成严重后果(如交通事故)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驾驶证3个月,同时责令改正。
第63条的目标是加大对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希望上述解释能帮助您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具体规定。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再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