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下面哪种情况可以联合行文?( )A.同级政府之间B.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之间

答:
同级政府部门之间是可以联合行文的。因为同级政府部门属于平行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同等的行政权限,为了加强工作协同和提高工作效率,同级政府部门之间进行联合行文是正常的行政行为。此时,联合行文可以体现相关部门在一个事项上达成一定的共识,采取联合的行政行为,这有利于解决一些行政事项中存在的跨部门、跨地区的问题。
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之间也可以进行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党委作为政治核心,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指导和监督的关系。为加强政党联系,提高决策科学性,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也会选择联合行文的方式,在一些重大政策或事件上,政府和党委会采取联合意见或决定的形式,以示政党一致和维护本地区稳定。这也是政府与党委之间正常的政治互动方式之一。
所以,总的来说,同级政府之间和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之间,都是可以采取联合行文的方式加强工作协同与政治互动的。但联合行文的内容应当限定在两者之间可以共同协商解决的范围内,不应当涉及哪一方的主要权限,以免造成行政体制的混乱。联合行文应当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