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答: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采信逾期提交的证据,需要根据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二审TERMINATING审理过程中提出证据。这表明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应当采信当事人根据法定程序合法提出的证据。但是,需要权衡其证据能否对当事人本案具有重要影响。
2.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逾期提交的证据,但是需要考虑诉讼程序中的其他法定原则,如诉讼终止制度等,避免因逾期提交证据而延长法律诉讼时间,影响诉讼的效率。法院需要酌情采信。
3. 法院采信该证据应当以不违反诉讼公平原则为前提。即若允许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致使对方当事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或无法为自己进行充分辩护。否则可能违反平等原则和对方当事人的辩护权。
4.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该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和证明价值。证据应当与其他证据共同作用,能够证实事实和有利于该案的判断。否则其证明力可能不足,不宜采信。
综上,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进行审慎判断,在不违反诉讼程序和公平原则,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或价值的前提下,酌情予以采信。否则,法院应否认其证据效力。理由和分析见上,望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