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如下:
1. 合议庭由审判长和两名或者更多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中的审判员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成员。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应当符合案件审理的需要,采取集中审判的方式。
2. 合议庭采取集体讨论、民主决定的方式进行审理和裁判。首席审判员负责推动案件审理和组织合议庭讨论,但不得主导其他审判员的意见。
3. 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应当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应用进行深入讨论,交流不同意见,努力达成一致。如果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定或判决。
4. 合议庭讨论和表决应遵循恰当、公正、文明的原则。审判员不得向外部人员透露会议情况和其他审判员的意见。
5. 合议庭作出的裁定或判决,要经过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如果有成员对裁定或判决持不同意见,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意见的陈述。
6. 人民法院院长对合议庭工作实行领导和监督。合议庭违反法定程序和裁判规则的,院长可以提出表示异议的意见,要求合议庭重新审议修改。
这些规定总体上确保了合议庭的民主、公正和严谨的审判方式,强调集体讨论和决策,防止个人意见的主导,保证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