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行政处罚不是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处理形式

答:
您说得对,行政处罚不是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处理形式。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的惩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等措施。它的目的在于惩戒违法行为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而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处理通常采取的形式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目的在于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通过说理劝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和政策,对纠纷事实进行审查和法律判断,作出解决纠纷的决定,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
具体而言,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处理形式主要有:
1. 合同纠纷行政调解。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2. 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如邻地纠纷、共有纠纷、垦标题纠纷等。
3. 行政裁决。如行政处罚决定的质疑、行政许可决定的异议、土地使用权确权等。
4. 其他行政处理。如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确认函、行政指导书等。
所以,行政处罚作为惩罚性质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化解纠纷、确定权利义务的房地产纠纷行政处理形式。它更加注重违法行为的制裁,而非纠纷的调整与化解。行政处罚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而房地产纠纷行政处理的目的则在于通过公正合理的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