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 )决定。
答: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是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应当回避。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这是因为,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负有重要职责,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监督关系。为了保证办案的公正性和效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出现回避情形时,由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应当回避。这 can 有效避免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之间的人情或其他不当影响, objectively 和合理地作出回避决定,确保办案的公正性。
所以,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作为上级机关和监督机关,才有权来决定该负责人是否应当回避。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推进办案的正当、高效。
综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