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下面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提法( )是正确的。
答:
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下列说法的正确性如下:
1.(代位权的行使不需要事先通知债务人和其他权利人)错,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事先通知债务人和其他权利人,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2.(代位权的行使可以改变债权的性质)错,代位权的行使不可以改变债权的性质,仍需遵循原债权的内容。
3.(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某些事由要求恢复原状的权利)对,撤销权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或其他原因要求撤销原交易并恢复原状的权利。
4.(撤销权必须在合理期间内行使,过期则视为放弃)对,根据诚信原则,撤销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超过期限则视为放弃撤销权。
5.(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互相排除)错,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同时行使,互不排斥。除非行使一种权利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行使另一种权利就显失必要。
综上,有关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说法,2、3、4为正确,1和5为错误。代位权的行使需要通知,性质不变;撤销权需在期限内行使,可恢复原状;两权不相互排除。希望阐述清晰,如有不够详尽之处,欢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