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如何看待劣迹艺人?

答:
对劣迹艺人可以有以下几种看法:
1. 称之为“劣迹”,说明这类艺人的行为与言论存在明显缺陷与争议,不值得推崇,也不应该成为大众模仿的对象。应该对其行为采取批判与谴责的态度。
2. 但也不应一刀切,应区分不同情况。有的可能是年轻气盛犯下的错误,有的可能是媒体的过度炒作,有的可能是因为长期处在聚光灯下的压力而情难自制。所以不应该对所有劣迹艺人采取同一态度,应该宽容且理性地评判不同情况。
3. 艺人的社会影响力较大,但私生活仍然是私生活,不应该完全公开在镜头下接受大众审判。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私人空间,而非对每个细枝末节行为都妄加评论。艺人也是普通人,难免会犯错,应该多一些同理心。
4. 但是,如果劣迹行为涉及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问题,则不能姑息。应该由政府机构或司法部门介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大众而言,也应明确认知其错误,停止推崇,给予应有的道义谴责。
5. 整体来说,对劣迹艺人应采取普通人的标准,既不宽容到放任不管,也不苛求到无情备至。要区分情况斟酌判断,理性评论之余也多些同理心。遇到严重失范情况时应予以批评制裁,但在私生活方面也应给予基本空间与隐私。只有在私人与公共之间保持适度平衡,才能发挥艺人正面影响力,而不致完全否定其价值。
所以,对劣迹艺人应该既摒弃片面地谴责,也不应无条件地包容,应区别情况做出审慎判断。在公共场合要求其担负应有责任,在私生活方面也应一定理解与宽容。只有在两个方面权衡兼顾,才是最为理性的态度与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