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与未成年少女自愿关系法律怎么判
答:
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根据中国法律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主要依据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无论是否自愿,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4-16周岁少女,如果发生性关系属于其不能抗拒的,也属强奸罪。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使16-18周岁的少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对方超过5岁以上也属违法,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对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实行较严格限制,主要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考量。所以任何人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否则一律属违法。
4. 即使少女自愿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但鉴于其年龄尚不足以对性行为的后果做出正确判断,这种“自愿”也属无效。除非法定监护人同意,否则性关系仍属违法。
5. 具体判决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当事人年龄差异、 less女主观意愿及理解能力、性关系发生的情况等因素。若成年人主动引诱或利令少女发生性关系,刑罚会比较重。反之则可能酌情从轻或减轻。
所以,任何人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除非列明的法定例外情况,否则均属违法行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建议避免这种行为,以免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