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医疗事故患者自杀留下的遗言属于有效证据吗

答:
医疗事故患者自杀留下的遗言是否属于有效证据,这是一个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患者的言词、笔录可以作为医疗纠纷的证据,但其证明力较弱。遗言属于言词证据,证明力也较弱,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
2. 遗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完全保证。遗言仅代表遗言人的主观陈述,无法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情绪因素等。所以,遗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都比较低。
3. 患者自杀本身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结果,但也可能由其他原因引起。所以,不能据患者自杀遗言的内容直接认定医疗过错或 NEGLIGENCE。
4. 只有在其他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确有医疗过错的情况下,遗言内容才可能成为佐证医疗过错的额外证据。遗言内容必须与其他证据的结论一致才具有证明力。
5. 法律上对自杀者遗言的证明力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例情况综合判断。但总的原则是,遗言不具独立的证明力,最多作为佐证证据使用。
所以,总的来说,医疗事故患者自杀留下的遗言属于较弱的证据,仅具有参考价值,不能作为认定医疗过错的唯一依据或主要证据。它的证明力还需要其他强有力证据的支持和佐证。
请让我知道您对此的看法或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