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医疗事故火化是否需要向公安局申请

答:
有医疗事故发生后,是否需要向公安局申请火化,这涉及到医疗事故火化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来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事故导致人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死者家属提出火化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办理,并出具文件说明死者基本情况和可火化的意见。
根据《防止虐待及遗弃妇女儿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诊治遇害人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痕迹,保存有关资料,以供调查使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火化或清除尸体。
根据以上规定,在医疗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
1. 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情况;
2. 出具文件说明死者基本情况,确认可火化;
3. 配合死者家属办理火化申请,但需公安机关批准;
4. 采取措施保全有关痕迹、资料,以供公安机关调查。
所以,医疗事故火化前,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都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取得批准,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才会最终作出是否批准火化的决定。因此,医疗事故火化的前提是取得公安机关的批准,这是必须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