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但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
答:
人民法院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受理案件,即使当事人之间签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1.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或已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性条件。如果不符合,法院有权受理。
2.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的临时救济措施。即使有仲裁协议,法院也有权在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下采取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救济措施。这并不影响仲裁的进行与管辖权。
3. 因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需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仲裁法,涉及国家秘密等与国家或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争议,不得提交仲裁。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受理。
4. 一方当事人提起撤销仲裁员仲裁裁决的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条件受理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
5. 需要法院作为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主动介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仲裁的管辖权或程序的正当性存在怀疑,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行使审判监督权,要求仲裁庭提供相关信息,并在必要时决定介入仲裁程序。
综上,一般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管辖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受理案件。希望以上解释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