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答: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以下程序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 受理注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受理期限内受理行政许可注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形式主义的理由拒绝受理。
2. 审查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注销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实地核查。根据注销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在注销决定中加以说明。
4. 征求意见。涉及其他机关权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遵守法定的时限,而不是形式上的咨询。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明确意见,不得以双方意见不一致为由推诿或拖延。
5. 作出注销决定。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申请人提出的注销申请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决定应当以行政许可注销证明的形式作出。不准予注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6. 送达注销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期内将注销决定送达申请人。准予注销的,应当同时发放行政许可注销证明。送达应当制作送达回证,以证明申请人收悉注销决定。
7.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对不准予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相关程序并做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