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细则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1. 适用对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职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其他依法管理的公职人员。
2. 处分类别: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属于较轻处分;降级、撤职属于较重处分;开除属于最重处分。
3. 处分权限:处分权限按公职人员的级别和工作部门的级别确定。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委员会决定。
4. 处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审理、决定、送达四个程序。立案审查要由监察机关进行;审理要由委员会负责;决定要由有处分权的机关作出;送达要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申诉程序:公职人员可以对较重和最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首先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诉;然后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诉。申诉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6. 处分执行:处分决定必须执行。执行期间,当事人仍须按规定履行职责。执行期满后,当事人原则上可恢复工作或晋升。
7. 处分档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案卷和政务处分决定书应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归档保存。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它对公职人员被给予政务处分的具体实施过程和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