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若甲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 A.警察丙 B.派出所
答:
如果甲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是具体执行处罚的人员。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应是作出 contested decision 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如果甲要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应以具体执行处罚的警察或派出所为被告。行政处罚决定通常是派出所或派出所所在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它们才是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甲如果以参与处罚的警察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以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机关为被告。
综上,如果甲要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是直接执行处罚的警察个人。以派出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才符合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操作上,甲可以先向派出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再以相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