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枉法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答: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枉法罪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联系:
1. 两种罪名都与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责有关。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是监管部门对伪劣商品的监管失职,徇私枉法是相关官员在履行职责时的监管失责。
2. 两种罪名的社会危害后果都较大。前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后者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威形象。
区别:
1.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针对的是具体的商品监管失职行为,徇私枉法罪更广泛,涉及各种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主要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徇私枉法罪主要针对相关公职人员的失职行为。
3.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需以实际发生的伪劣商品交易为前提,徇私枉法罪更多基于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4.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属于渎职罪,徇私枉法罪属于滥用职权罪。前者是监管职责的被动失职,后者是主动滥用职权。
5.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侧重结果,徇私枉法罪更侧重公职人员主观恶意。
所以,总体来说,两种罪名有相似的 social harm,但在适用范围、对象、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应以相关法律条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