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与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有什么区别?

答: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与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有以下主要区别:
1. 转让合同登记是登记转让合同,证明软件著作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并不直接产生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让人如果要取得软件著作权,还需要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而通过受让方式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是直接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转移,产生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2. 转让合同登记只证明转让合同的存在,对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主张的效力。只有著作权登记后,受让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不能代替著作权登记。
3. 转让合同登记后,转让人或受让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而通过受让方式的著作权登记申请,申请人必须是受让人。
4. 转让合同登记与受让方式的著作权登记申请,登记材料和审查 standard 不同。转让合同登记主要审查转让合同,而著作权登记申请需要审查著作权归属证明等更多材料。
5. 转让合同登记和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审查机关和登记机关不同。转让合同登记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而著作权登记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
所以,总的来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与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虽然同属于软件著作权权利变更的程序,但二者具有不同的用途、效力和操作标准。转让合同登记证明转让合同,而著作权登记才能产生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