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为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情形有( )。

答: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为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期货公司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撤销的;
2. 期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 期货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期货业务经营的;
4. 期货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停止相关业务活动超过180日仍未恢复正常经营的;
5. 期货公司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相关业务许可的;
6. 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关闭的;
7. 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的期货业务许可证。
其中,“期货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期货业务经营”与“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关闭”属于正常注销,期货公司自行决定终止相关经营。其余几种情况属于异常注销,由于违法违规或其他原因导致期货公司丧失继续经营资格,监管机构依法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将失去开展期货交易、中介、咨询等业务的资格。对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还将公告期货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注销情况,以防范相关风险。
所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为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解散、破产、主动停业等共七种情况。这些情况下,监管机构将注销相关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公告以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