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是执行措施,不包括(  )。

答: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执行措施:
1. 查封扣押:查封和扣押败诉人的财产,以保全执行。包括查封房屋、车辆、存款等。
2. 冻结资产:冻结败诉人的银行账户、股票等资产,暂时禁止转移和变现,以保证执行。
3. 评估执行标的:对执行标的进行评估,确定可以变现的价值和方式。
4. 拍卖变卖:对扣押或查封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将收入划归填补执行欠款。
5. 移交财产:对不动产进行移交,将房屋或土地的占有权移交给申请执行人。
6. 责令行为:对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等。
7. 委托代理: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代为管理、清偿债务或收取债权。
8. 责令第三人:向第三人发出责令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对被执行人的义务,如支付债务、交付财产等,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间接执行。
所以,执行措施不包括:(1)合同解除(2)强制出境(3)限制消费(4)禁止入境
以上执行措施的目的仅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与上述四种方式无关。hope this helps! Let me know if you have any other ques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