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什么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答: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以下组织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 工商业同乡会或商会。同乡会或商会是台商经常成立的组织,可以为台商企业提供各种互助合作,保护企业权益。同乡会可以根据《民法》组织章程登记成立,商会可以根据《商会法》登记成立,这两种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2. 台商联谊会。台商联谊会是由多家台商企业共同发起并登记的社团组织,主要目的也是加强信息交流、资源整合,维护会员企业权益。台商联谊会登记后也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3. 台商协会。台商协会是跨地区、跨行业的台商组织,一般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4. 双边商会。部分地区还可以成立涉台商务的双边组织,如中国台湾商会,这些双边商会也具有法律地位,可为台商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与保护。
5. 其他团体组织。除以上组织外,台商还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成立基金会、社区组织等,这些合法成立的组织也可以通过各种活动和服务维护会员的权益,其自身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所以,在台商企业集中的地区,台商可以成立同乡会、商会、联谊会、协会、双边商会等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团体与组织,来共同维护企业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这些组织本身的权益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