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以下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条件的叙述不准确的是( )。A.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答: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这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目的是确保机构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2. 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系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比较复杂,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来进行管理,同时要具备先进的技术系统才能完成大量的证券登记结算工作。
3. 主要股东应是具有较强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因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处于证券市场的核心位置,主要股东的实力和信誉会直接影响机构的运作稳定性,所以主要股东资质要求比较高。
4.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证券登记结算工作比较专业,要求管理人员有证券市场和登记结算方面的丰富知识和工作经验。
5. 必须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获得国务院证监会的批准和监管。
所以,上述叙述中不准确的应该是“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实际上,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根本没有5亿元的最低要求。注册资本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国务院证监会在批准时提出,而不是一个固定的5亿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其他选项关于人员要求、技术系统要求、主要股东要求等的说法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