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告出来没有品牌,采购文件有指定三个品牌,合法吗?

答:
这种情况下,公告是否合法存在争议。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公告没有指定品牌,采购文件却指定了品牌,这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太合法。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也存在例外情况:
1. 如果公告载明根据技术要求和性能参数选择品牌,并未限定必须选择某品牌,那么采购文件指定品牌属于评选结果,可以接受。但评选过程必须保证公平公正。
2. 如果指定品牌产品技术上明显优于其他品牌,且综合考虑采购目的能更好满足需要,那么指定品牌可以理解,但公告应说明理由和根据。
3. 如果历来使用的品牌产品质量可靠、后续服务到位,不易产生互换性问题,那么基于 past performance 可以优先考虑,但也应在公告中说明。
4. 如果指定品牌产品的价格优势明显,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但仍需在公告中说明理由,并比较不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差异。
除上述情况外,公告未指定品牌而采购文件指定品牌基本上属于不太合法的行为。因为这超出了公告载明的范围,也未向社会充分说明理由,这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单位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告若未指定品牌,采购文件一般也不应指定品牌;如果必须指定,必须说明充分理由,并进行公平评选。
所以,总的来说,这种情况是否合法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作为一般原则,公告未指定品牌时,采购文件不应随意指定品牌,这可能构成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