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执行法官没有通知被告人,责权人通知被人去法院调解?

答:
执行法官未通知被告人出庭的情况下,责任人通知被告人去法院调解,这种做法存在以下问题:
1. 执行法官未通知被告人出庭,本身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法院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或裁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出庭并给予陈述的机会。执行法官未通知被告人就开庭调解,违反了法定程序。
2. 责任人通知被告人出庭,这不是法定的传唤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按规定,法院通知当事人出庭应以传票的形式进行。责任人的通知不符合传唤手续,被告人无需理会也无需出庭。
3. 被告人按责任人通知出庭,也不能视为默认或放弃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手段,不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其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被告人按他人通知出庭,仅是事实上的配合,不代表其默认或放弃法定程序的权利。
4. 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会受到影响或无法生效。按规定,调解书要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而被告人既未接到法院正式传票,也不知道调解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签字的法律效力会受到质疑。这很可能导致日后被告人不承认调解或申请撤销调解。
综上,执行法官未依法定程序通知被告人出庭的情况下,责任人的通知并不具备实质意义。调解结果也难以发生实质法律效果。依法应由执行法官重新发出传票,重启合法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