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二)无期徒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五年;
(四)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五)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十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七年。”
这意味着,对罪犯实施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刑期限定。如果减为10年有期徒刑,最短还必须执行7年。如果减为15年有期徒刑,最短还必须执行10年。以此类推。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
1. 保证减刑不会过度缩短刑期。减刑是基于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但不意味着刑期可以随意缩短。最低刑期限制可以避免减刑幅度过大,缓解社会舆论对于“过度仁慈”的担忧。
2. 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尽管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罪犯减刑以示仁慈,但减刑后仍应保证一定的刑期,以彰显刑罚的正义性和严肃性,震慑犯罪行为。
3. 考虑被害者感受。较长的最低刑期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害人的情感,减輕因过度缩短刑期而感到的不公平感。
所以,刑法对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作出限定,旨在平衡仁慈与严厉,体现公理与 human。这使得我国的减刑政策既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又不失刑罚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