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答: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相关处罚规定如下:
1.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生产企业生产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如果产品涉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新食品原料,属于法定特殊食品,且该企业此前已受过处罚,食药监部门应依法提高罚款数额,至高可达该产品生产销售年收入30%以上。
3.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应法律责任划分需要参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4. 食药监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有权责令企业召回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并公告产品信息;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吊销等行政处置。
5. 食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将面临更高额的罚款或行政处罚。同时企业需要立即整改,加强质量管理和内部监督,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6. 涉及刑事犯罪的,食药监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这属于较为严重的处罚。
总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和企业都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法律责任。企业必须认真整改和加强管控,以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