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夫妻相约自杀妻子未如约判刑合理吗?

答:
这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涉及多方面的考量因素。从法律和道义角度来看,可以这样分析:
1. 从法律责任角度,未遂自杀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夫妻双方虽然有自杀的共同意向,但最终妻子并没有实施,所以很难认定她有任何犯罪责任。如果仅仅因为有共同的自杀意图就给予重刑,这本身也有违法律原则。
2. 但是,鼓励或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可能构成教唆他人自杀罪。如果有证据证明妻子主动鼓励和教唆丈夫一起自杀,且这直接导致丈夫最终实施了自杀,那么妻子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这需要具体案情与证据的支持,光有共同的自杀意图还不足以定罪。
3. 从道义角度,夫妻之间情投意合,生老病死都想在一起,这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相依相伴。虽然自杀本身不可取,但也难免会理解两人的感情。如果妻子最后还是没有同丈夫一起自杀,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表明她还是比较理智,没有完全丧失判断能力。
4. 法律上不是严格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算双方有共同的错误意图,但结果并未产生严重后果,法律仍应从宽处理,不应过于严厉。单凭可能的教唆意图就给予重刑,这本身也过于苛刻。
综上,如果妻子没有其他直接教唆或故意导致丈夫自杀的证据,仅因共同自杀意图就判处其重刑似乎过于严苛。这是个情理之中,法律之中,道义之中都需要酌情考虑的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