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具体来说:
1.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适用诉讼时效:
(1)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在时效期间内起诉的;
(2) 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代理责任的;
(3) 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存在持续的法律关系,而侵权行为也具有持续性的;
(4) 权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系追回或赔偿未成年人财产损失的;
(5) 权利人请求确认的权利不存在时效障碍的;
(6) 法律另有规定的。
3. 民法典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当事人hind可以利用其他法定方式主张权利。
所以,总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法律对某些情形作出了例外规定。人民法院超过2年不再受理诉讼请求,但权利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